
丁玉华,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,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工作,该院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但通过调研发现,审判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:
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
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,基层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大幅减少,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有所弱化,加上一些审判人员对审判监督工作还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,特别是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,主动接受审判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,不愿接受监督的倾向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。而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不愿监督、怕得罪人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。
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
由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审判监督工作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。一些审判人员的审判质量、审判效率、审判作风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。
审监工作与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
我院努力畅通涉诉信访渠道,提高日常接访力度,但少数信访人的案件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甚至提审后,仍无理缠访,给审判监督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产生巨大压力,涉诉信访申诉联动机制和终结机制需进一步完善。
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
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是两块牌子,一套班子,按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文件要求,基层人民法院也应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,在现阶段还没分开办公的情况下,如何对审判监督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,我们还缺乏进一步调研和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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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的,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,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。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,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
第二百七十五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、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,在上诉、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,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不同意判处死刑的,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;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、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,在上诉、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,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,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,如果故意犯罪,查证属实,应当执行死刑的,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,铁路运输高级法院: 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,死刑备案材料剧增,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,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、统一,现通知如下:
一、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,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。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,第一审审查报告、判决书,第二审审核报告、裁定书或判决书,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。
二、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。